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院二级管理的意见【2011】10号

发布者:丁丙干发布时间:2021-06-20浏览次数:10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联院〔201110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院二级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分院(以下称学校)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系(部)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系二级管理,管理重心下移至系(部)。学校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监督评估和提供服务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系(部)在学校总体调控和监督评估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逐步成为充满活力,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专业建设、师资建设以及教科研等工作于一体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第一责任人,对实现系部的教育教学管理目标、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谐系(部)等负主要责任。

系(部)主任由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总支)、行政是一级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督导室、学工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处)、后勤处、保卫处、工会、团委等若干个中层职能部门,是一级管理实体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由学校领导、相关政府部门人员、教育教学骨干、行业专家、企业领导、技术骨干和家长代表等组成,为学校和系(部)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和专业群,成立以系(部)为单元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实体。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考核。系(部)主任对本系(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社会实践、实习就业等工作实行统筹管理。

第八条 系(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或课程组建设置若干专业教研室,作为直接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 系(部)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成立系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其成员由本系(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行业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管理权限与责任

第十条 学校作为一级管理实体,其管理权限与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订学校的整体事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订学校的阶段性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师资建设、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对外交流、公共关系、后勤保障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工作。

(三)制订和颁布学校的各项规章与制度。

(四)对全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全程管理、指导、监控与评估。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类岗位职数比例,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负责关键岗位人员的聘免和考核。

(六)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优化经费配置和管理,为系(部)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七)统筹协调全校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校性公用教育教学资源、重点专业、重点项目和实训基地等。

(八)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对系(部)的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提供指导、支持、服务、考核和监控。

(九)统筹管理全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到各系(部)。

(十)定期召开校情通报会,做到校务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决策、执行、咨询、监督职能分离的原则,主要是代表学校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职责、职权,做好协调、服务和支持工作。具体职责、职权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系(部)在学校领导下,由系(部)主任主持本系(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发展战略、决策和规章制度在本系(部)的贯彻落实;负责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本系(部)的专业群建设。组织实施本系(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本系(部)的教学工作。根据学院颁布的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本系(部)各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执行教学管理规范,抓好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工作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四)负责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订实施本系(部)的师德建设、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计划,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有关考核推荐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部)教师工作量的结算、审核与管理工作;对教师教学质量组织考核、评估;负责本系(部)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

(五)在学校招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招生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工作。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在国家和学校政策法规范围内,积极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等工作;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七)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参与学校招生并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负责本系(部)专业教材选定工作,认真做好文秘信息、档案建设、安全保卫、宣传报道以及有关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系(部)主要权限:

(一)教学及教科研管理

1.负责本系部所属专业的教学工作,参与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需要和专业发展,对专业和专业方向的设置与调整提出建议。

2.组织教研室开展社会调研论证,滚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履行好相应审批手续,并严格实施。

3.负责本系(部)教师教学任务(工作)安排(包括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按照学校要求实施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4.制订、执行各专业学生专业实践(含毕业实习)计划,积极参与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5.检查落实教学进程,做好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组织并保障课堂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6.建立和管理本系(部)各专业的教学业务档案。

7.制订本系(部)的科研工作规划,组织教学专题、教改课题和产学研课题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和科研活动。

8.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二)学生管理

1.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员制度,掌握本系(部)学生思想动态。

2.负责做好本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3.在学工处和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好本系(部)的团总支(支部)、学生会和专业社团,组织好本系(部)学生活动,协助学工处和校团委搞好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

4.负责本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参与处理跨系(部)的学生纠纷及重大事故。

5.负责做好本系(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的初评、管理及勤工助学工作。

6.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咨询、推荐和跟踪调查等工作。

7.负责本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8.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三)人事管理

1.根据本系(部)发展规划,提出机构与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和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以及学校聘用工作要求,参与组织实施本系(部)的岗位聘任工作。

3.负责本系(部)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拟定引进人员计划,对拟引进或调入人员配合学校进行全面考核。

4.根据教学管理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本系(部)教职工的学期、学年考核工作。

(四)经费管理

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经费二级管理办法,保证有关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并接受学校的监管、调控和审计。

2.系(部)主任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校核定划拨系(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分配管理

根据学校制订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有关规定,具有对本系(部)教工的以下分配权限:

1.在执行学校收入分配制度的前提下,制订相关薪酬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审批并接受监督。

2.对本系(部)自主创收所得提出分配建议,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六)资产管理

1.系(部)主任为本系(部)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负责本系部的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2.系(部)与相关职能处室签订使用合同后,有权对本系(部)办公用房和教学、办公设备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3.根据预算和学校划拨额提出教职工的办公(文化)用品、低值易耗品采购和分发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4.对大宗仪器设备、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实验实训设备的采购,系(部)应派专业人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采购方案,报学校同意后按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5.负责教育教学设备的管理和报修。

6.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四章 管理过程与监督

第十四条 系(部)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十五条 系(部)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管理决策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监督,自觉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调控、评估和监督。有关本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事先接受系务委员会或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二级管理体制下,学校以目标管理为主,系(部)以过程管理为主。学校依照与系(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其整体工作及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本系(部)和个人的相关利益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办学点和学生数较少的分院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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