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卫校教学管理规范

发布者:丁丙干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18

宿迁卫校教学管理规范(暂行)

  1.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围绕我校的根本任务及工作特点,结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的计划、决策、组织、指挥、调节、监督和评价,在学校管理中居于首要地位。教学管理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认识教学工作对于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工作都应围绕教学工作开展,要通过教学管理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及其它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由校长总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对教学工作咨询、研究、指导或决策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水平,推进产学研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

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学习、调研、听课等制度,提高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教务处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须配备得力人员,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秩序稳定,不断提高学校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

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指导所属各教研室进行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系部设教学秘书(教务员),处理日常教学管理的具体事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单位,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施教学,开展教学研究及科研工作,进行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为遵循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按照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教学工作积极实施校、系部两级管理。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教材管理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方案,是专业建设和组织教学活动的基础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一般由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招生对象与学制、课程设置及课程教学时数、实践教学及毕业实习安排、考试与考查规定、教学计划进程表等组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调整,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行业对人才的需要,体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的课程结构。人才培养方案在学校部署下,主要由系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制定修订,优化、完善,并依此实施教学。。

安排教学原则上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时,经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可根据专业建设现状及系部意见等进行微调。

第七条  课程标准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的课程建设的重要教学文件,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选用或编写教材,进行教学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

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与调整,由教务处组织,系部安排各教研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教师授课必须依据课程标准编制授课计划,安排、实施教学,以实现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

第八条 教材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施课程教学的具体材料,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教材建设,各系部在学校指导下,有计划地组织编写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高质量高职高专教材,参与高职高专国家规划教材编写。

要有计划进行重点教材建设,积极推进精品教材建设。

教材的选用,要根据课程标准选用适合本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高质量教材,原则上应以近三年出版、适合本专业层次教学的国家级(教育部)或部、省级统编规划教材为首选,也可选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的、体现课程改革精神的高质量的高职高专医药卫生院校协编教材或校本教材。

为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可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1. 教学运行管理

第九条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按学年或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1.学年、学期的起讫时间;

2.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3.寒、暑假起讫时间;

4.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日期和法定节、假日等。

学校在学年(或学期)结束前三个月编制出下一学年(或学期)的校历,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教学任务的安排。安排教学任务必须依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编制教学进程表(即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各系部、教研室据此安排教学任务,教务处代表学校下达教学任务,并作为各系部、教研室安排教学和教学检查的依据。

在每学期教学进程表中,明确各课程学分、课时数、考试或考查。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学业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我校学生的课程学习,一般以1620学时为1学分,在教学计划中规定各门课程学分。任课教师应熟悉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教研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选派有责任心、具有相当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初次担任理论课教学和新开课的教师,应先在教研室内或系部试讲考核合格。课程授课教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 授课计划表由主讲任课教师依据学期课程教学进程表、课程标准等编制,教研室、系部审批、教务处复核。

所有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的进度和内容教学,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课程表。教务处依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各教研室任课教师等情况,并结合课程教学基本规律,统一调度,安排教室,编制课程表,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课程表执行前一周印发各系部、班级及有关部门,并在学校网站发布,各教研室、任课教师到系部领取。此前,在规定时间内,各教研室、各位任课教师应对课程表初稿认真仔细核对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课程表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所有授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授课计划授课。调课、停课必须履行书面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积极稳妥地推进系部进行网上录入教学任务、授课计划、网上审核等,以及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编制课程表、调课申请及审批。

第十四条专业实践性强的课程,按照推进和实施“校企合作”的精神,倡导在学校部署下聘任校外兼职教师来校承担部分专业课课程的教学任务。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教研室或系部在前一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申报,由教务处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系部、教研室负责考核、外聘、落实;确需教务处联系的,系部提出申请并指定责任人,由教务处协助完成外聘、联络等工作。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相当的教学水平和能力,身体健康。

要加强本校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在专业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课程标准、实训或见习大纲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及集体备课、教研活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各方面的交流研究,使合作不断深化。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由于特殊原因需将教学内容前后顺序变动的,在不影响原计划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的前提下,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和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全校教职工(含外聘兼职教师)必须高度重视教学工作,保证教学秩序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因其他工作擅自停课、调课。应避免同时涉及2名以上任课教师或3个班级以上的大范围调课、停课,确因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形须停课、调课时,需与教务处负责人协调并由提出调课、停课的部门填报调课审批单,经党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党委书记书面批准,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通知教务处备案。班级个别学生应学校或系部要求参加社会活动的,需由主要负责人等会同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办理公假手续,必要时经校长、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长批准。

所有停课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必须择时补授。

所有调课、停课都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私自停课、调课或未办理书面手续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任课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的规定和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后,原则上不得外出进修、出国等,影响教学任务安排和完成。确需外出进修、出国等,必须按学校规定提前向系部及学校申请并办理手续,此类调课一学期内不得发生3次以上。

第十八条  教案(备课笔记)是任课教师备课和衡量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的基本材料。任课教师应按学校规定的教案标准编写教案,对照学期授课计划的授课顺序,以每次课为一个教学单元编写教案。本课程在同专业、年级的不同班级教学,可使用相同教案

开学前,教师应提前编写好两周的教案;学期中,应提前编写好一周教案。要建立健全教案检查制度,教务处或督导室公布各系部、教研室教案(备课笔记)检查情况,适时进行优秀教案评选表彰。不得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上课。备课笔记(讲稿)应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编写,并不断更新、补充,并与教案同步备用。

教案(备课笔记),由任课教师个人完整保存四年以上,并按学校、系部要求,提供展示、检查,并作为晋聘续聘职称的依据之一。无教案上课,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过程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与学的互动过程。应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将思想品德、医学人文素质、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贯穿于所有课程及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强调学生对课程和内容的学法,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职业道德的培养和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的训练,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要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尤其是专业课程的教学,要积极贯彻“工学结合”的精神,融“教、学、做”为一体,突出职业技能训练,体现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和特点,要有针对性地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在所编写的教案(备课笔记)中,应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和安排。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要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授课,应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多媒体课件应做到与本次课教学内容一致的图、文、声、像并茂,达到增大课堂信息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习和掌握教学内容的目的。暂无多媒体设备或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得中断上课,应及时以适当增加板书等形式保证正常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过程中,应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多种形式布置作业或习题、思考题。作业次数和份量要适度,对难度较大的作业,教师须先试做,并记录在教案内,作业应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交。

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习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并有成绩记载,作为学生学习的平时成绩。对不交作业者除批评教育外,本门课程的成绩及课程考试资格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实验实训课,包括实验、实习及实习训练、见习等)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各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规定,按照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在课程规定的总课时内,开出实验实训项目(课时),应在授课计划中明确体现,或单列实践性教学安排,由系部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课必须有实验实训计划,应有供学生使用的实验指导讲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实验指导应标明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方法、结果分析与处理,或实验报告的书写要求。专业课程的临床实训见习必须提前制订见习计划,并报系部、教务处。校内外实训、见习,任课教师应到场组织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开设实验前必须进行预试验,同时仔细检查实验仪器、材料、标本、试剂等的准备情况。一名实验指导教师原则上可指导2030名学生进行实验。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应共同备课,统一要求,并由主讲教师写出实验课教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中,任课教师必须始终在现场,加强指导、演示,并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学生独立操作。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实验项目,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注意进行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探讨,努力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实验实训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则和有关安全规定,确保安全,避免事故。应及时解决学生实验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验实训结束时应进行小结,指导学生清理实验实训室。要按时上下课,保证实验课上课时间。课后及时填写教室(教学)日志或实验实训室日志。

实验实训课均应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及时批阅。专业课程见习,应填写见习报告,任课教师进行批阅。

  1. 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根本目的。学校和各系部、教研室要将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紧密结合,牢固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从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教师、学生、政策、体制等)入手,严格把好质量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督导和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教学质量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机制,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由分管教学校长主持,督导室会同教务处、系部进行综合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主要有以下方式:

1. 检查性听课;

2. 教师、学生座谈会;

3. 汇总和抽查各教学系部日常教学检查的记录;

4. 教案(备课笔记)、作业、实验报告、试卷检查及成绩分析、见习计划及学生见习报告等;

5. 经常性的教学情况了解;

6. 网上评教;

7. 其它必要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负责对所属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教务处、督导室予以配合。教学工作经常性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检查教学的实施情况,对照教学日志与授课计划、教学进程表等,每四周检查一次。对教学日志记录不完整、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不符、实验实训课未按时间和要求开设等情况,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加以纠正、处理;

2. 不定期抽查教师的教案,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至少检查两次,由教研室或系部、教务处负责;

3. 不定期抽查教师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含实验报告、见习报告等的批改),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至少检查两次,由教研室或系部、教务处负责;

4. 考试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的完成情况;

5. 系部、教务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听课,或督导组成员听课,并进行教学水平评估;

6.教与学的日常情况(如教师的教态、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新开课的教学情况、实验实训课的教学秩序、学生课堂教学秩序及出勤情况等等)检查。

对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教案、作业批改及试卷分析等项检查均应进行记录,并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教务处会同督导室、各系部进行日常教学巡视检查,对任课教师迟到、漏课、自行更换任课教师、未填写教室日志或与教学进度、授课计划不符、课堂教学管理及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应尽快查明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系部、教研室主任,或报告分管校长,给以批评教育,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学生管理部门或系部检查,教务处和任课教师予以配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任课教师有责任进行教育,并应及时通报,协调处理,以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1.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所有课程教学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每学期必修课的考试、考查课程及进度,以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的规定为准;选修课按照考查课要求进行考核,专题讲座可采用考勤等方式进行考核。

要改革考核机制和形式,积极探索适合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讲究实际效果。要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全面检测和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行为和学习成果,力争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检测考核。

第三十二条考试、考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考试前任课教师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但不得在复习中暗示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第三十三条  考试、考查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共同组织。考试课试卷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系部配合,考查课试卷由系部和教研室负责。

要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推进考、教分离。

第三十四条主考教师(任课教师、责任教师)要进行学生考试考查资格审核。学生每学期因旷课、病事假等原因,每门课程累计缺课时数(包括实验课)占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1/3(或实验报告1/4)者,该课程即作不及格处理,必须进行重修。凡是未获得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缺考学生名单,应及时报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认真负责阅卷、评分。有条件的教研室对考试应实行流水作业阅卷,也可交叉阅卷。阅卷工作应在考试或考查后3天内完成,并将成绩登记表签名后交教务处;需将成绩填写在学生成绩册携带给家长或是毕业考试成绩的,应按教务处要求适当提前提交成绩。学生成绩送交教务处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有特殊情况需要纠错改分的,需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安排专人会同阅卷教师复核试卷,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负责人核准。未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得让学生查看试卷。阅卷工作结束后,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应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交教务处。

阅卷完毕的考试、考查试卷应妥善保存备查。

条件具备时,按规定实行网上成绩录入、打印提交成绩。

第三十六条学生考试及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2周补考。补考试卷及其评分与正常考试考查要求相同,补考合格者,按60分记入成绩。责任教师负责补考试卷的命题,教务处负责试卷印制,补考的监考教师及考场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安排。

学生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的,不予正常补考,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补考时,学生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监考教师必须查验学生身份证件,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补考或成绩无效。阅卷教师3日内阅卷完毕,并将试卷及补考成绩单一并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此条待定)学生每学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低于40(含)分者,不予正常补考,本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由学生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班主任或系部签字、教务处批准统一安排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及考试,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重修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教学任务,经系部落实到有关教师。重修教学要求、考试或考查,与正常教学要求相同。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可按学生实际考试成绩记载。旷考、作弊,经批准重修考试合格者,按60分记入成绩。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职业生涯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毕业生“双证”制,社会、行业已有职业(执业)考试的专业,通过率应超过90%或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考试及考查,应结合相应的职业(执业)考试要求进行。

  1. 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学校和系部要有远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计划,并确保落实。积极推进“青蓝工程”、“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等提高师资队伍水平的队伍建设与工作开展,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要发挥高年资、高素质、能力强、水平高的教师“传、帮、带”作用,注意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要通过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和业务(包括教育科学知识)进修,大力培养并尽快形成一批既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专职教师作为中坚力量,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条  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要制定并实施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制度,做好客座教授、外聘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客座教授、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结合我校的教学工作总量和师生总体比例,确定学校的教师编制,制定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要明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资格要求。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教学效果优劣,教师的德、能、勤、绩定期进行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规定,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完善内部激励和奖惩制度。学校应制定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奖励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差的教师,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岗位;对违纪违规的教学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三条   根据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特征,要建立并完善教师专业实践、进修、培训制度,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师德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新补充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要积极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师的进修活动,中青年教师应到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培训锻炼;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临床实践等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提倡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加大 “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力度。要十分重视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的选配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四条  要高度重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教师必须有合格的学历和任教资格,一定的教学经验,热爱教学,能胜任所要担任课程的教学工作方可任课。任课教师要做到教书育人,坚持正面教育和对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心;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要有广博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并熟练运用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

第四十五条  各教研室应经常性地开展教研活动,进行集体备课,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和具体教学内容,研究职业、学科和本课程的新进展,研究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中的其他问题,研究临床和行业一线的发展动态及其对教学的实际要求。

教师要积极主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不断提高高职教育整体水平。

教师应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改革,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体现“工学结合”, 融“ 教、学、做 ”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及时融入社会对人才实际需要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强化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中,要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教师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加强理实一体化课程教学能力的训练,在学生专业实际应用能力训练与培养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 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业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制定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要不断加强专业建设。做好新增专业的论证、申报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品牌特色专业建设,促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第四十七条课程建设水平体现了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水平,也是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要制定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促进课程建设,大力推进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做好重点课程建设工作,加大精品课程建设力度,使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不断跨上新的台阶。

  1. 实验实训基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规范教学设备管理。教学所需基本设备,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到位。教室能够安装多媒体设备的,全部安装,并按有关规定使用及维护。

建设好计算机房、语音室、校园网、校园广播等系统,其面积、数量等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实验实训基地(包括实验室、实训室或实验中心、实训中心)是实践性教学的基本设施,是医药卫生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学校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统筹安排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配备至少应达到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合格标准。要不断加大实训中心建设,建设具有本校特色的创新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创新型人才培养。

实验实训室主要由系部负责管理,系部提出各专业课程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建设的规划,充分考虑实验设备的先进性和利用率,教研室、实验室向系部报送需添置的设施设备的具体规格、型号,系部审核,送教务处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相关部门按程序组织采购。

切实加强实验室、实训室管理。在系部、教务处指导下,完善实验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环保制度等。实验仪器设备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并建账册,其中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编号并建卡片。卡片应能反映设备状况,账、物、卡三者相符。仪器设备必须合理放置,及时保养和维护,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随时满足教学需要。

每学期结束前6周,各实验室、实训室或教研室应将下一学期所需的仪器、材料、试剂等进行全面清点,并拟定使用计划报送系部并由系部报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请购或领用手续。临时添置的实验物品也应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请购或领用手续。需招标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系部每年至少检查实验实训室2次。学校有关部门应有全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总账。

第五十条实训中心在系部统一管理、安排下,有序向学生开放,由实验实习教师负责,每次具体参与辅导与管理,促进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

实验实训室向学生开放,需有实施方案及台账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不断完善现代化教学技术设备的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音像教学资料、教学课件的编审制作等,由专人负责管理。要重视音像资料、教学课件的编写制作、编目,加强校际交流协作,充分利用现代教学设备为教学服务。

第五十二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是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运动场地及器材设备必须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在教务处指导下,体育教研室对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负责,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  要制定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包括附属医校、教学医校、实习医校和其他实习单位)建设与管理,并保持长期稳定,以满足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需要。

学校各部门都应支持实习安排及管理工作,教育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实习安排与管理规定,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学生毕业实习单位一经落实,不能更改。实习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中断学生的实习,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地点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四条毕业实习是专业培养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实习前45个月,制定好各专业的实习计划。

毕业实习计划主要包括:

1.毕业实习的总要求(目标);

2.实习组织及实习管理规定;

3.实习单位及专业安排;

4.实习科室的时间分配;

5.各实习科室的实习内容及要求(实习大纲);

6.实习考核方法与实习鉴定。

实习计划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实习基地意见等,由系部适时修订,教务处复核经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实习期间由相关处室会同各系部组成实习检查组,赴各实习点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对各实习点的实习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实习期间,系部、相关处室会同各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专业技能操作考核测试、主干课程理论统一考试、执业(职业)考试模拟考试或阶段性水平测试,并作成绩分析,汇总至教务处,向校领导报告,及时调整教学和对学生的学习指导。

  1. 图书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图书馆是教师与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不断加强图书馆建设,规范管理,强化服务,藏书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立与Internet网(互联网)相联的电子阅览室,数量要满足教学需要,并有相适应的电子读物。购书比例要合理,文艺类书籍与专业类书籍的比例一般为3:7左右,逐步形成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藏书体系。

第五十七条图书馆、语音室、计算机房等应完善管理制度,有序向学生开放。课余、节假日开放,应安排值班人员,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记录,并确保安全。

第五十八条积极推进教学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和质量。为适应教育教学现代化的需要,不断完善学校网站、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等的建设。有关的系部及部门应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校园网管理,发挥其在现代化教育教学及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各系部所发布的通知、信息等,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辅以电话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部分具体管理事项,另行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范教学管理部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内容,由学校有关部门解释。

(二○二一年三月修订)